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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分析

  第四章案例分析 (第2/2页)
  
  问:A 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 明理由。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案例 6
  
  答:A 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理由:第一,从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角度。烧烤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支出的成本(碳)已计入食品价格之中,这个价格已经包含了其合理计入成本的费用,向消费者提供碳和烤具,是提供服务、实现交易行为的前提,为必需品,是其应尽义务,将已经计入经营成本的碳,在结账单据中再次单独以收取“碳位费”的形式直接按位数向消费者收取,属于重复收费,不是行业惯例。
  
  第 二,从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规定、第十条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十项规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当事人在经营中向消费者收取碳位费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安全保障原则、法律保护原则。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复收费,侵害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7: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A 饭店从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8 月 12 日一直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餐具费包括碗、碟子、水杯、勺,每位消费者收取餐具费 1 元),认为侵犯消费 者权利。
  
  问:A饭店收取餐具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明理由。 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案例 7
  
  答:A 饭店收取餐具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理由:第一,从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角度。A 饭店向消费者提供餐具,是提供服务、实现交易行为的前提,为必需品,是其应 尽义务。
  
  第二,从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根据《黑龙江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以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 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A 饭 店构成了以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违反规定收取餐具费 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消费侵权。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8: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
  
  问:张先生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8
  
  答:张先生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5 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 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 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 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某人气女演员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
  
  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 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9: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显著美 白效果”的护肤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她发现产品并无宣传的效果,且导致皮肤过敏。张女士查看商品页面,发现该护肤品的宣传语依然存在。
  
  问:1.张女士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主张 哪些权利?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
  
  3.张女士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9
  
  答:1.张女士可以主张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
  
  2.是的,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其提供了虚假的 商品信息,误导了消费者。
  
  3.张女士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同时可以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必要时提起诉讼。
  
  案例 10:李先生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使用三个月后出现故障。他联系商家要求维修,但商家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要求李先生支付高额维修费。
  
  问:1.李先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主张哪些权利?
  
  2.商家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先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10
  
  答:1.李先生可以主张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
  
  2.商家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其未能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侵 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3.李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履行维修义务或 更换新品;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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