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章 北原的反击 (第2/2页)
“而接下来就是,租养模式。”
“所谓租养模式,就如方才所言,是养户向公司缴纳保证金,养户领取蚂蚁进行养殖。”
“代养和租养的关键区别在于,谁进行了养殖行为。代养模式下,是公司进行养殖活动,养户仅仅只付出了购买蚂蚁的资金。因此,代养模式被界定为非法集资,情有可原。”
“然而,在租养模式,是养户在进行养殖活动。”
“公司对养户提供回报,是对养户的养殖行为的报酬。这是劳务收入,而不是利息收入!”
“从在案卷宗来看——”
北原进一步提高了声音,“东京高等检察厅,没有对涉案的商业模式进行区分。混淆了代养模式和租养模式的区别!涉案的保证金款项不是养户的投资款,而是确保蚂蚁正常养殖的质押金!对养户的付款是对其养殖行为的劳务报酬!”
“东京高等检察厅对涉案行为的非法集资的认定,是基于错误的商业模式认识!与在案证据相抵触!!”
北原的话语,顿时震惊四座。
特别是北原提出——代养模式和租养模式的区别。
许多检察官在最开始听到北原论述的时候,都没反应过来时怎么回事。他们迅速翻动着此前东京地方金融局下发的整改通知。
的确,整改通知正如这位律师所说——
只是对代养模式,要求整改。
但是,并没有对租养模式涉嫌非法集资作出认定!
许多检察官助理已经冒出了一身冷汗。因为,之前他们在进行案件材料准备的时候,没有对山湖资本的蚂蚁养殖的商业模式,进行一个细致的研究。只是笼统就认定投资者向公司买蚂蚁,然后公司向投资者回购蚂蚁。他们大致形成这样一个抽象的认识。
根本没有细致到去区分什么代养、租养。
那个叫做北原的年轻律师,真的发现了检方的证据链漏洞,开始发起进攻了!
现场的记者也被北原律师的一番发言所震撼到了。他们快速在小本子上记录着这位律师的发言:山湖资本的租养模式,不是非法集资;对养户的支付是劳务报酬,在法律上不够被认定为利息。
每一点,都与检察厅针锋相对!
秋惠在不断翻动着案件材料。面前这个律师的发言,远超她的想象。不得不说,她也失算了。秋惠也没有对山湖资本的商业模式研究到这种细致的程度。
然而,秋惠知道这起案件,检察厅如何都不能输。投入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绝对不能够失败!
这是检察厅的荣誉之战!
秋惠在短暂整理思绪之后,她认定面前这位律师就是在混淆视听。
无论什么代养、租养,归根到底,都只是障眼法而已。
如果真的去纠结这些,反而中了对方的圈套了。
行为的真实目的,就是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
秋惠立刻站了起来,对北原展开了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