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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章 经不起推敲

  第272章 经不起推敲 (第1/2页)
  
  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将李子媛的死亡日期认定为与李远华等人同一日,即事故发生当日。这一认定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因为宣告死亡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长期失踪所引发的法律关系不确定问题,而将死亡时间溯及至事故发生之日,则是为了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避免因时间差造成继承关系上的混乱。
  
  陆燐和夏明皆是眉头微皱。可这种判决一旦涉及巨额遗产,死亡时间哪怕只差一分钟,也极其关键。
  
  陆燐说道:“我要看当年的判决书原件,以及李远林提交的宣告死亡申请材料。”
  
  马成点头:“这些材料都在卷宗里。”
  
  当年法医给出的死亡次序由先至后:李远华父母 → 次女李子甜、幼子李子泓 → 李远华妻子 → 户主李远华(最后遇害)。
  
  由于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李子媛的尸体,所以法医并没有对李子媛死亡次序的记载,只将其列为失踪人员。
  
  但是法医留下的这一细节,在当年法院的法官那里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法院最后对财产继承顺序的认定,虽然与法医鉴定结论基本一致,但又存在一处关键差异:法院把李子媛的死亡时间认定在次女李子甜、幼子李子泓之前,理由是李子媛的死亡时间虽无法确定,但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可以推断出李子媛和她的妹妹几乎同时遇害,且李子媛的房间在三楼更靠近楼梯口的位置,凶手从楼梯口进入时首先会遇到李子媛,因此她的死亡时间应早于她的妹妹。
  
  严隐说道:“不对啊!如果按照卧室位置为依据判断谁先死,那李远华夫妇和李子泓的卧室都在二楼,他们先死亡才是。”
  
  此外,法院不仅违背了自己认定的“按卧室位置为依据”一说,还违背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李子甜和李子泓未婚,除了父母没有继承人,李子媛和李远华夫妇皆有继承人。
  
  而李子媛与李远华夫妇辈分不同,即孩子与其父母之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李远华夫妇先于李子媛死亡,就像法院对李远华父母死亡推断时间那样,李远华父母的死亡时间早于李远华夫妇,同理李远华夫妇的死亡时间应该早于李子媛。
  
  严隐摸不着头脑:“这个法院和法医怎么一会儿讲理,一会儿又不讲理了?”
  
  夏明说道:“法医当年对死亡顺序的推断应该没有问题。他首先认定李远华父母的死亡时间早于李远华夫妇,这依据大家都能理解,对吧?”
  
  大家点点头。
  
  夏明接着说道:“而法医推断李子甜和李子泓死于李远华夫妇之前,则是依据现场痕迹。李远华卧室的保险柜被打开,却没有撬动或暴力开启的迹象,说明保险柜是主人主动打开的。主人之所以愿意打开保险柜,显然是受到了威胁。基于这一情况,法医推断凶手是通过折磨李远华的两个孩子李子甜和李子泓来胁迫李远华主动打开保险柜。待保险柜打开后,凶手便先杀害了李子泓李子甜,随后又杀害了李远华夫妇。”
  
  至于李子泓和李子甜谁先死,这并不重要,因为他们都没有其他继承人,辈分相同,依法应当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所以谁先死对遗产分配并无影响。
  
  而法医并没有给出李子媛的死亡时间,因此当年的法医推断是没有问题的。
  
  大家听到这里,再次点点头。
  
  所以问题在法院,他们可以将法医的嫌疑排除了。
  
  如果按照法医的推断来认定死亡顺序,李子媛的丈夫和孩子是李家遗产的继承人。
  
  可是法院认定李子媛的死亡时间早于其父母,那么她便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继承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相反她的部分财产得被父母继承。
  
  大家都皱起了眉头,对法院的这一认定感到困惑。既然法医无法确定李子媛的具体死亡时间,法院又凭什么仅凭“李子媛的房间更靠近楼梯口”这一空间位置,就默认凶手进入房间后会先遇到她、再动手杀人?这个推论的大前提本身就站不住脚:案发现场是密闭空间,门锁没有被破坏,凶手未必是从一楼开始走楼梯上去的;其次,根据现场勘查,凶手很明显是有预谋行凶,这就说明凶手作案时未必会按照从靠近楼梯口到远离楼梯口的顺序动手,更不能直接等同于“先遇到就一定会先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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