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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章 判决书下来了

  第179章 判决书下来了 (第1/2页)
  
  听到魏小娥的话,林长河宠溺的在她手上拍了拍、
  
  “放心吧,我一个人也能够养活你跟孩子的,你就安心的在家里把家给咱照顾好就行。相信我,一定会让你过上好日子的。”
  
  “嗯,我相信你。”
  
  ...............
  
  一夜无话,第二天。
  
  陈向阳依旧是没有去卫生室那边,只不过有两个治落枕的来家里找他,他也没好意思说不治。
  
  今天一天陈向阳连大门都没出,就在家里待着。
  
  一直到了第二天中午的时候,林改柱带着几个穿着制服的人来到了陈向阳家里。
  
  “你好陈向阳同志,我是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主任,我叫郭向东,这位是县法院的主任范晨涛同志,这两位是县公安局的同志,分别是劳苑杰同志,以及成俊宇同志。
  
  想必你也知道我们今天过来的目的了吧。”
  
  陈向阳跟几人一一握手后说道:“应该是为了林海波他们的事情来的吧,屋里请。”
  
  随后陈向阳带着几人走进了院子,张小梦跟林明珠两人赶紧给众人拿凳子。
  
  凳子就放在院子里的大梨树下面。
  
  本来就是大夏天,屋里反而没有院子里面凉快。
  
  张小梦把热水壶送过来后,陈向阳就开始给几人泡茶。
  
  闲聊了一会儿后,郭主任就示意法院的范主任把文件拿出来。
  
  范主任从自己带过来的手提包里掏出一个档案袋。
  
  打开档案袋后,从里面拿出了一张纸。
  
  “陈向阳同志,我代表法院给你宣读一下法院的判决结果。”
  
  见陈向阳点头后,范主任就照着文件读了起来。
  
  陕省B市太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71刑初第106号
  
  公诉机关: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陈向阳,男,汉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东,检察院刑事检察科。
  
  被告1:林海波,男,汉族...........
  
  被告2:林海洋,男,汉族............
  
  被告3:周梅,女,汉族..............
  
  原告陈向阳与被告林海波,林海洋,周梅案,敲诈勒索一案。
  
  本院于197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展开案件调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经调查,被告林海波,林海洋,周梅三人在1971年7月4日下午20时许.............
  
  本院认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整个事件证据充足,被告三人构成敲诈罪。
  
  综上,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海波,林海洋,因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元。
  
  被告人周梅,因考虑到其年龄已超过50岁,且认罪态度积极,经综合考虑,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以上判决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卫国华。
  
  陪审员:周立。
  
  陪审员:苏红军。
  
  1971年7月9日。
  
  “陈向阳同志,以上就是本院的判决通知书,如果你对本案判决不满的话,可在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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